依据宪法(对,民营经济,的提法提出质疑)
为什么笔者一再强调用资本所有权來定义而不用经营权来定义更科学。因为资本所有权决定了资产处置权和资产经营所得的分配权。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用经营权來定义经济性质,使所有权处于隐性或派生或第二地位。
宪法规定非公制经济合法,我们就应把它摆在明处,摆在第一位。
为什么宪法不用经营权而用所有权來定义经济性质呢?
附:
因为资本的贪婪性,所以用资本性质來定义经济性质也有利于国家对资本恶性竞争-例如为了出口竞相降价来进行管理,对资本的残酷剝削-例如996工作制进行管理。
宪法的提法虽然是最科学的,但是宪法的提法在行文时的确有点文字冗长、不方便。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主语词汇行文的确不方便。
即便是按资本分配动徹几千万、几个亿也把它摆在明处;
该商店、连锁店的处置权、利润是投资方的。
说到这里,可能有些网友会搬出某官方媒体的宣传、官方机构的文件來批评本人观点。
宪法虽然是根本大法,但宪法行文时只用一次,而宣传和机关文件却要反复使用这个主语词汇,肯定是不方便的。
即便是会造成两极分化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得不这样做,也把它摆在明处。
因为经营权并没有反映经济的本质属性。
宪法是用所有制属性所有来定义经济性质,就是以资本(或财产)所有权來定义的而非以经营权來定义的。
宪法定义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这个定义是十分科学的,没有任何歧义的。
本人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官方机构的宣传和文件如果和宪法的提法不一致,应以宪法为准。
用经营权來定义经济性质并不科学。因为,只有所有权才能决定财产的处置权和财产经营所得的分配权或资本经营所得的分配权。
这样做,也利于国家对私人资本的监督管理-例如资本收入累进税,这种税收就是为了平衡两极分化。
我们现阶段还不得不利用私人资本的高效性甚至创造性來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來创造财富。同时我们也应把它的剝削性摆到明处。
这个投资方是私人资本-非公有制资本,这个连锁店的经济活动就是非公制经济,即民有经济。
例如一个商店、一个连锁店所有权是资本投入人的,经营权董事会委托给总经理。总经理只有经营权和完成经营任务以后应得的工资、奖励。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理解“等”字包括集体经济、国内外民有资本合资经济等,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
实际上所有权是第一位的是根本的,经营权是第二位的是派生的。
有没有一个既符合宪法精神又方便的词汇呢?笔者认为“民有经济”似乎更接近宪法精神,因为民有经济是用资本所有权來定义经济性质而非用经营权來定义经济性质。这就和宪法用语更接近一些而又方便使用。
我国2022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用资本性质來定义经济性质是宪法的定义。这样定义,而科学、更利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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